佳木斯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
为提高社会对《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全文见二版)的知悉度和关注度,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法规予以介绍,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条例维护合法权利,进而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切实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发布会现场,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就记者提问的“是否所有餐饮业都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如何处理个别饭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设备排放油烟”“露天烧烤是否在禁止范围内”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是立足我市民生实际,着力解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突出问题以及油烟扰民引发的各种矛盾而制定的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在研究、吸收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审议、修改,最终在2019年10月1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并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提高社会对《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全文见二版)的知悉度和关注度,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行政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法规予以介绍,引导公众正确运用条例维护合法权利,进而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切实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发布会现场,市生态环境局介绍了《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就记者提问的“是否所有餐饮业都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如何处理个别饭店利用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等其他设备排放油烟”“露天烧烤是否在禁止范围内”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是立足我市民生实际,着力解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突出问题以及油烟扰民引发的各种矛盾而制定的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在研究、吸收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审议、修改,最终在2019年10月1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1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并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